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2010年04月26日  来源:上海市卫生局  【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各级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事故,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为更好地贯彻《条例》,现就本市医疗机构的《条例》实施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专门处置医疗纠纷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挂靠医务处(科)。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履行如下基本职责: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协助医务处(科)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二、抓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好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诊疗护理常规》、《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法,使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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