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住院期”的医院职责
2010年04月29日 编辑:王岳 来源:医药经济报 【大 中 小】
“围手术期”是指医院迎接病人进入外科病房到病人术后痊愈回家这段时期。借用这一概念,所谓“围住院期”是指医院迎接病人入院治疗到病人康复出院这段时期,包括了入院、住院、出院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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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甲因急性腹痛,到A医院就医。急诊科医生通过查体及辅助检查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于是立即收患者住院。某甲到病房后,值班医生告知某甲,现已没有床位,随后便动员某甲到其他医院治疗。患者家属一再请求收留,并愿在走廊加床,却被值班医生以各种理由委婉拒绝。
2小时后,某甲来到B医院就医,在这家医院又做了一系列辅助检查。办理完住院手续后,患者来到病房,此时某甲处于中毒性休克状态。尽管B医院进行了紧急抢救,但最终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某甲父以A、B医院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另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20万元。
「评析」 《医院工作制度》中住院处工作制度规定:“病房无空床不得办理住院手续”。A医院的住院部在没有查清病房是否有空床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住院手续;而病房值班医生对已办理完住院手续的患者,又以没有床位劝其转院,致使患者浪费了宝贵的治疗时间,存在一定的过错。
《医院工作制度》中入院制度规定:“危重患者可先住院后办住院手续”。B医院在得知患者病情已在A医院确诊后,仍进行全面检查;在明知病情危重的情况下,仍坚持先办手续后住院,造成挽救时间进一步丧失,对患者死亡这一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以两家医院违反《医院工作制度》,判令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计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B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计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专家分析
医院在患者“围住院期”的管理如果存在隐患,很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我们不妨分三个方面来看:
(一)在患者入、出院环节上的管理
病员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公费医疗证、记账单(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费)到住院处办理手续,住院处再通知病区;危重病员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