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04月26日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3. 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含省卫生厅批准举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6.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公共课的学分其他学分不可替代。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自学、通讯继续教育、县级及其以上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含协会)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设区市卫生局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可授予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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